侵权责任法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法律解读2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分十二章、九十二条。详细阐述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和处罚等内容。其中,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规定在第七章,共十一条。我们就其中的每一法条,结合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的诉讼经验,向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情同意权,法律有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法条规定中,我们清楚的看到法律法规以明文的形式,直接表明了患者及其家属享有的“知情、同意权”,并且规定了该责任是医师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履行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并应对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在以往实施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具体的规定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医疗权利”,在民法系列的文件中,都没有这样具体的指出患者及其家属享有的权利。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规定了消费者对于“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的知情的权利,但是,无论从适用的力度还是从专业的细节上看,都没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明确性和实用性!
要求有层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是有“层次”要求的!也就是说,同样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对医师的行为要求具有差异性!不搞“一刀切”!
本法条细细读来我们就会发现,告知的义务分为三个层次: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该法条实际上是规定,医师在日常的工作中,就应该依法向患者履行的告知义务,包括的内容为: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告知的方式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只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使患者明确病情和医疗措施就可以了。没有其他的特殊要求!
2、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该法条的规定,明确和细化了,书面告知的具体事项,包括的内容为: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对于告知的方式有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必须是书面的、不可以是口头的!
该法条的规定,是充分考虑到告知事项的“重大、关切”,上面的具体规定对于患者来说都是直接关系到本身的“生命、健康权”的事项,属于对个人(患者)的重要事项,不是可以轻易马虎的事情。通过书面告知的形式,内容明确、行为规范、有据可循。通过这种形式,即保证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为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通过回顾性的文书查找,就可以明确当时的情况,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3、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对患者身体健康的保护。告知义务也细化到,向患者家属告知的情况!因为在法律的规定上,有所谓的“权利主体”的规定,也就是说,患者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告知义务应该是针对他的,而不应该是其他。
但是,鉴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为了避免对患者直接造成恶性刺激,通过对患者近亲属的告知,达到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同时,针对的法律主体由患者转变为患者的近亲属。
知情有范围、也有特例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从上面的规定里面我们就可以看出,该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有很大的灵活性的,不是“铁板一块”。这实际上对上面法律规定的变通。我们将在今后的法律解读中详细研读!
损害赔偿有要求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的法理规定中,往往都认为,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认定是否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分析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是直接因为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具有因果关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的特殊性,让我们知道,损害的行为往往是医疗行为本身直接造成的,告知的行为很少直接造成患者的权益的损害。我们做一小案例分析,大家就可以看出怎样具体界定,“不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
案例分析
医师接受到一个急诊患者,患者为青年女性,纺织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手指被卷入机器中,手指撕脱伤严重,前来求诊。医师看到伤情严重直接代入手术室。在清创的过程中见到整个食指第一指节骨质呈粉碎性骨折、皮肤、肌肉和周围组织严重撕脱、分离;中间夹杂大量的黑色油泥、铁屑、纺织纤维、组织坏死、污染严重,几乎没有成活的希望!
当值医师看到再行处理根本没有希望,而到手术室外还要穿脱手术衣、洗手,很是麻烦。也为了“方便”患者的治疗,就直接截取了手指的一节,做了清创处理!随后,患者的父亲来到医院,以没有告知需要截肢为由发生纠纷!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医师的“技术判断”是没有问题的,确实是应该选择截肢治疗,即使患者家属选择再行转院或者求教于更高级的专家,处理的方式很可能相同!
但是,告知的权利就因为没有履行,就违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医师的告知义务在没有履行,而发生的损害又与告知内容相关的才可以构成“告知义务的侵权行为”。试想,如果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发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就可能构成其他的医疗侵权行为,而不是“知情权的侵权”!
因此,我们认真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依法维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只有我们认真分析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床实践中灵活运用就可以很好的维护广大医师、护士的合法权益!
中国医师维权律师网(www.doctorlawyer.cn )
王冰 律师
201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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