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法律解读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分十二章、九十二条。详细阐述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和处罚等内容。其中,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规定在第七章,共十一条。我们就其中的每一法条,结合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的诉讼经验,向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条的意义就在“过错”二字。也是《侵权责任法》显著区分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显著特点!
在以往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都选择适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赔偿计算方式、鉴定方法等等做出了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对于鉴定专家有当地卫生局下属的医学会专家库确定,表示了极大的不满,也是“程序公正性”最受病垢的地方,甚至有了“婆婆给媳妇鉴定”的说法。
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就明确表述: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就是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时,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立案的法律依据。从此以后在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就存在了以“医疗事故”为由进行了医疗事故诉讼和以“人身损害”为由的医疗过错诉讼!
北京市、上海市等地方高院,为了协调两部法律法规存在的情况,出台了地方上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两个司法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前后顺序。通常在立案、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就要求患者一方明确诉讼的案由。如果医患双方都提出各自的鉴定申请的,先应医方的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通过《条例》计算赔偿。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应患者的要求进行“过错司法鉴定”,按照鉴定结论,结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进行结算。
本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明确了今后的医疗纠纷案件都按照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原则”进行认定和赔偿计算。在该诉讼程序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诉讼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更不是法官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否是医疗事故,不再是认定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在相关事实的认定的标准上已经完全不同于“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
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1、损害行为,就是医院在治疗、抢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这里需要提醒广大医护人员,这里所讲的过错行为是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的“过错行为”。对于这个问题,患者及其家属很多都是“想当然”!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在医疗过错的判断上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有时是很难做出判定的。
2、损害结果,就是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功能障碍、器官缺损、身体残疾、患者死亡的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手头上有“诊断证明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可以客观的证明受到的损害后果,就可以作为损害后果的证据。
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和难点,由于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样区别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发疾病造成的,还是医院的医疗损害造成的,需要通过鉴定来区别,再划分责任大小。在法律的责任划分上讲求“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伤害后果就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直接造成的,在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在判定上需要医疗专业技术的支持。
而其后3、4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鉴定正好满足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从对人身损害的判定标准上看,这基本上是民事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与我们代理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太多的区别。其实际上就是按照侵权纠纷案件处理了。在判定的标准上使用的是构成要件标准。并不涉及太多的医疗技术问题,如果有相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法官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更为主动的指挥和调动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将不再以医疗技术的判定作为案件法律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待。
虽然,我国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程序上存在,存在“医疗事故”诉讼途径和“人身损害”诉讼途径两种方式。但是,往往人身伤害的诉讼途径要远远有利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因此,熟悉医疗过错鉴定程序的法律法规,对于广大医护人员的医疗维权是十分重要的。
从法律的规定上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双轨制”的缺陷和实际操作的法规障碍。可以客观的说,医疗纠纷这样的“双轨制”实际上是给患者及其家属设置了障碍,当患者及其家属遇到医疗诉讼时不知道怎样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真正进入诉讼中,又被医疗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搞的晕头转向,不知所措,无从选择。而作为普遍律师,并不清楚这种“双轨制”在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上的差异、操作技巧。以至于,患者及其家属还在医疗事故范围内“打圈圈”。经过多次鉴定,如果鉴定不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赔偿。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后才发现,按照这样的赔偿计算,赔偿数额“寥寥无几”,根本不够诉讼成本。真有一种“早知如今,何必当初”的感叹!而作为医疗机构的代理律师,我们不但熟悉医疗法规的规定,而且,由于有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他们对于医疗技术也不是大问题。医疗诉讼双方以这样“不平等”的诉讼地位,造成了患者对《事故条例》的不满!
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在国家听取各方面意见,尽可能平衡社会利益的结果,在兼顾患者利益的同时,给医疗机构及其广大的医护人员维权带来了难题!
因此,我们认真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依法维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王冰 律师
2010年7月29日
王 冰 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临床医学学士,法学学士,外科专业主治医师,从事临床工作八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
现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医疗维权部主办律师,中国法医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其他专业律师一起办理了大量涉及医疗、美容的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医师报》曾经报道过王冰律师代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王冰律师为我国医师协会下属《医师报》特约撰稿人、《首都医药杂志》、《社区医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医疗维权部,王冰律师既是专业律师,又是主治医师,专业代理医疗机构事故、医疗纠纷。本网站是由具有医学,法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律师主办。并邀请多名医疗专家担任技术顾问。我们以专业,高效的服务承办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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