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律师简介专业团队业务范围经典案例法律文库在线咨询诉讼指南鉴定指南联系我们加入收藏
站务公告

王冰律师创办的--中国医师维权律师网是专门为医师维权、医疗维权、为医疗机构代理医疗纠纷的网站,如果患者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到相关网站咨询!王冰律师致力于为执业医师、医疗机构与专业律师之间架设一座法律沟通的平台!为执业医师、医疗机构提供法律咨询,解疑释惑,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欢迎各位医师朋友、医疗机构、美容整形专业机构在线留言!  更多内容>>

业务范围

提供医疗纠纷和药物纠纷的法律咨询
1、接受咨询,进行病例分析和案情分析
2、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个案分析咨询报告
代理医疗机构进行和解、谈判、调解和协议签订
1、为医疗机构提供协商方案
2、参加医疗机构进行的协商谈判
3、提请并参与行政调解
更多内容>>

联系我们

手机:  13426183608     传真:010-64097979
E-mail:   tree32@sina.com      tree33@163.com   更多>>
办公电话:010-64097966-855   010-64097977-855

友情链接
药械商务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王冰律师:“西安假护士盗婴案”法律分析!
王冰律师:“西安假护士盗婴案”法律分析!
 
 
一、刑事责任分析:是“偷”还是“骗”?
该事件发生后,媒体及其舆论上对于办案件的婴儿是被“偷”还是“骗”,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与父母监管责任的划分和认定,对于案件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起到关键作用!也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本案的婴儿父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管理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嫌疑人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为了自己收养的需要,采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偷走未成年人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监护的权利,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关于拐骗儿童罪的规定,应当构成拐骗儿童罪。因为犯罪嫌疑人侵犯的不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偷走婴儿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养,也不是为出卖牟取非法利益,因此,也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我国的《民法》及其行政法规也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对于医疗机构负有“日常行政管理的职责”。如:卫生、秩序、安全保卫等等!
 
由上的法律法规我们就可以看到,本案件婴儿被盗,在法理上属于被“拐骗”的性质,而非普通老百姓直接认识的“孩子被偷”!
二、医院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事件发生后,被拐骗婴儿的父母,认为西安交大一附院,在日常的保安管理中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主张西安交大一附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1万元左右。包含三部分:
第一,小孩和她母亲的治疗费;
第二,严小红的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小孩和她母亲的陪护费;
第三,3个人的精神赔偿费。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医院作为特殊的经营者,在对患者提供医服务的过程中,都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不管怎么说,只要“丢孩子”的事情是发生的医院里面的,医疗机构都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作为“很无辜”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哪些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呢?
 
三、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归责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权益与义务平衡”、“过错程度与承担责任相当”!
 
就本案的情况看,作为医疗机构的西安交大一附院,已经在入院后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和提醒了产妇及其家属看护和监管自己孩子的义务,医疗机构患者入院后均进行书面入院宣教,其中明确告知“母婴同室新生儿不能离开亲属的监护”;科室执行《防止婴儿抱错或倒错预案与措施》制度;还设计了“母婴分离卡”,用于从产妇处临时抱走婴儿的各种医疗活动。被拐骗新生儿亲属入院后同样接受了这些安全知识宣教并签字。
 
应该说,作为新生儿的父母,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监护职责的实际操作上,都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第一位的,对新生儿的监护(保卫、安全)责任是“第二位”的,也不是工作的主要责任!
 
就本案看,孕妇身体虚弱、行动不便,监护婴儿的实际能力有限,医院产科应该设立出入登记制度,设有保卫科或保卫人员,进行定时巡逻和门卫值班,对院内可疑人员进行盘问,防止侵害事件发生。而交大一附院在案件发生时,监控不到位,安保力量不足,门禁制度没有起到作用,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但考虑到医疗机构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场所,进出医院的人员流动性大,决定了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医院的安保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医疗机构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比较适宜。
 
四、家属要求的赔偿合理吗?
在相关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新生儿父母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了三条赔偿请求:
首先,关于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小孩和她母亲的陪护费;
我国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患者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构成“侵权”。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本案发生的经过就可以看出,案件的争议的焦点是医疗机构安全监管不到位,孩子被拐骗的行为,与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分娩、接生)的技术行为无关!医疗机构在分娩、接生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疗机构不应该对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患者的身体伤害造成了患者及其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的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的上述损失与医疗技术行为无关,也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二、酌情赔偿
在患者提出的第三项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从本案看,婴儿家属在短期内受到了心灵创伤,对于这种精神损害,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酌情赔偿。
   
五、医院及其医师、护士的苦衷!
我国的医疗管理中,通常都有“入院须知”、“母婴同室”“母乳喂养”等等的规定,应该说,在陪护和照顾新生儿上,婴儿的父母是最直接、时间精力最合适的!同时,在法律责任的分担上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从目前我们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不是医疗机构机构就应该完全承担的,广大医师、护士的苦衷真的没有地方去说了!
首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了陪护、探视制度,但是,我们看到是,患者及其家属出于种种原因,在肆意的违反该制度。从医疗机构管理上看,不可能“一刀切”式的严格执行给规定,毕竟,患者及其家属属于“特殊群体”,总有很多的特殊情况,总要照顾到患者的实际需要。我们在病房门口总能看到出出进进的患者家属,甚至由于限制探视而与管理人员发生口角和冲突的情况!作为医疗机构是“理性”的执行规定,还是“人性”的温暖管理呢?
 
第二、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患者就医严重“扎堆”于各大三甲以上医院造成人满为患,挂号难、看病难。在医疗体系上没有对医疗人群做合理的分流是造成“扎堆看病”的原因。其后果是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管理,尤其是安保服务等等。作为一线医疗机构在承担不利的管理责任的同时,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也应该承担起“管理责任”?
 
第三、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假扮护士,佩戴口罩帽子,大面积有效遮盖后,进入病房的,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管是很大的考验,试想,医院里面进进出出、人心惶惶,谁还去揭去护士的口罩、帽子去辨认是否是本院职工?
 
第四、我国宪法、刑法规定,只有国家安全机构,司法机构为了国家安全、案件侦查才有权利他人的身体,限制其人身行为。而作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是没有权利去检查他人、限制其行为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责仅仅限于有限的诸如:“卫生、秩序、安全保卫”等等,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大到医院对每一个新生儿的安保义务!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没有这样的权利;在事实上也不可能完全做到!
 
综上所述,本次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关注,同时提醒广大的医疗机构工作者要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希望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疏导和分流患者的就医行为,更好的为患者服务,也减轻医护人员的巨大压力!
 
           中国医师维权网(www.doctorlawyer.cn   王冰律师
 
                                       20091211
 
2009-12-11 0:00:00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中文域名:医师维权律师网 京ICP备10210756号 京ICP备07038632号 医师维权律师网 版权所有
英文域名: www.doctorlawyer.cn   www.doctorlawyer.com.cn
医疗维权部 王冰律师
电子信箱:tree32@sina.com    tree33@163.com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 雍和大厦C座7层 C708室  
医师维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