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医师法律谈
背景资料:
本科毕业后,在家乡的一所医院当了一年医生,后考上了同济医科大学的硕士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他走上了教学岗位。但他一直没有忘记治病救人的理想,趁假期数次赴苏州求教,成了著名老中医钱迈的关门弟子,在得到恩师首肯后,他在网站论坛上“开坛”,解答网民关于疑难杂症的难题。
对于他的这种做法,网上毁誉参半,有人因为他的“指点”解决了困扰自己多年的疑难杂症,同时也有人认为他纯属“忽悠”,没有实际见到患者,怎么诊断疾病,怎样进行治疗;患者见不到医生,怎么知道医生的“真假”?“网络医生”是否也应该依法执业呢?
网络身份难确定
首先,我们的国家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普遍推行“网络实名制”,上网网民的身份无法得到确认,更何况本案医学研究生是在其他大型网站的论坛上解答他人的问题。这样连身份都无法核实!如果是存在巨大经济利益的,一定会有“见利忘义者”冒名顶替或者假扮研究生来解答问题!这样不但会毁掉该研究生的名誉,还会严重侵犯咨询患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网络医师是在“好心”为大家提供帮助,但是,双方也是在“双盲”不知情的情况下讨论一个人的生命与健康的重大问题。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也是存在巨大风险的!
执业资格是疑问
另外,根据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医师执业应该在执业医师证注明的执业场所、地点、专业范围内执业。而本案的医学研究生,是否已经考取了执业医师资格?他现在从事的教学工作是否允许他同时可以开展执业医师工作?
因为,国家通过执业资格的准入制度,就是保障和选拔有能力担任某种执业工作的能力。在对执业资格人员的管理上,往往禁止无固定产所执业、无登记执业、无承担能力执业。
而在本案的医学研究生,在考取研究生前做过一年的医生,但是,不知道那个时候,是否应该开始执业医师考试制度;而在读完研究生后从事教学工作的,按照相关规定是必须考取教师证的!有些医学院校特别是有附属教学医院的医学院,教师往往是有医师证和教师证,两个证件的,他们往往是一段时间在临床上,一段时间是从事教学工作。如果本案中的医学研究生的医师证没有考取、考取后由于读研没有注册、或者所在的学校只是单纯从事教育工作的,那么该研究生的行为是值得商榷的。这样也是保证患者“就医”质量的考虑!
网络服务是难题
就目前我们网络发展的情况看,发展速度与网络监管不成比例。像很多大型商品买卖网站,都是依靠自己良好的社会信誉营造交易安全信任的。即便是这样每年由于网络电子交易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逐年升高,已经成为消费维权的热点和难点。
就本案来看,医学研究生的服务是处于自己的“个人理想和信念”,在值得称赞和鼓励的同时,我们也不免担心!毕竟,医学诊断和治疗是相当技术专业的事情。中医诊断讲究“望、闻、问、切”,治疗讲究“辨证施治”,就本案研究生的情况看,他只能够看到患者咨询的帖子---也就是“问”了。其他的检查不可能开展,而患者由于没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不可能准确、客观的叙述自己的病情,只能仅仅是叙述自己的症状!这样就为研究生的诊断带来了客观上的巨大困难!毕竟,在相关信息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很难将疾病诊断准确的!
在中医治疗上的“辨证施治”,是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用药。就网络医师而言,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网络医师尤其是在现在的情况下,应该以医学知识普及宣传为主要目的。做普及型的基础知识,提高网民防病、治病的健康意识、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而像诊断、治疗疾病这样重大的问题应该交给专业医师解决!
网络纠纷难解决
更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与网络医生的关系怎样界定;如何取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按照我国现行的《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由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向存在重大医疗过错的医师进行追偿。如果是个体医师的,由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从目前技术发展的情况看,已经存在专家医师通过网络“远程会诊、指导手术”的服务。但是,这样的服务都是依托于医师与医师、医院与医院的服务关系。如果发生纠纷的,有相关医疗机构可以成为纠纷的法律主体。而网络医师就很难保证!
试想,一个没有经过身份认证、不存在固定接诊时间、没有经过注册审核的医师怎么能够在出现纠纷后,找的到、负起责?
网络医师是新鲜事物
从执业规范上来说,现行的执业资格考试分类中尚没有网络医师的执业。网络医师真的是“新鲜事物”。医疗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医疗体质的不合理是造成现在社会上“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原因,网络医师应运而生,满足了患者及时求医的迫切愿望。应该说网络医师是存在巨大商机和发展前景的。网络医师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同时由于是“新生事物”,它还很脆弱,需要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也是我们需要防止被坏人利用的地方!当这个新鲜事物出现的时候,我们不应该过多的怀疑它存在的必要性,否定它存在的合理性。而应该完善它、促进它,使它发展成为为患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手段。
从上面我们就可以看到,网络医师的作用应该是很有限的,这种限制来自于网络存在的自身缺陷,也来自于网络监管的缺失。我们在赞扬和鼓励善举的同时,也应该呼吁监管机构,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从制度上保障善举行为的合法性。鼓励社会我为人人的社会公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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