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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如何启动?


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不同,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技术的专业问题,如果在医疗技术上不能够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很难在法律上对案件做出判决的。这包括了事实上的认定、法律条款的适用、赔偿数额的计算等等。因此,通常医疗事故纠纷案件都是需要经过鉴定的。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会大量的涉及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通过这样的鉴定,使法官在判决上有了依据,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和后期治疗费用的确定都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或者患者如何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呢?

关键词解析: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我们分情况分别说明: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及职责分工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从上面法条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以“不符合鉴定申请条件”,拒绝单独申请的要求。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从启动的程序上,医疗机构就应当看到,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启动,申请权在患者、审查同意权在卫生行政部门。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或者法院委托启动医疗事故鉴定。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熟悉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予以拒绝。

三、法院要求鉴定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医疗事故的,经法官同意,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这样的启动程序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是数量最大、最为常见的启动程序方式。

另外,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四、依据法规,积极维权

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就可以看出,在不符合规定的鉴定申请要求,医疗机构是可以予以拒绝的。特别是针对没有事实依据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本身都没有必要,我们参加诉讼称不上与患者的配合,我们更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的要求是不能够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

这是我们的策略,更是我们医疗机构维权的手段。法律已经给了我们医疗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那么我们在维权的时候,就应该很好的把握和我使用。

2009-2-2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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